《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组织实施问责的尺子,其中关于问责情形的规定,则是这把尺子上清晰标注的刻度。新修订的《条例》,在2016年《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细化、完善问责情形,划出问责红线,列出负面清单,推动精准问责规范问责,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
一是立足党内问责,对失职失责情形全覆盖。新修订的《条例》第七条,聚焦党内问责,进一步丰富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大类,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使责任更加清晰、明确。11项问责情形中,第一项问责情形聚焦对党的领导弱化的问责,第二项至第七项问责情形重点围绕党的建设不力的具体表现予以细化,第八项问责情形紧扣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责,第九项、第十项突出对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突出问题的问责,第十一项设定兜底项,确保失职失责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突出党的领导,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要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条例》在第一项问责情形中对“党的领导弱化”进行细化,列出“‘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等具体表现,标明应当予以问责的后果,确保党中央定于一尊的权威。党章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条例》在第八项问责情形中充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增加“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等内容,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三是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着力提高党建质量。新修订的《条例》对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分别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这是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具体举措,突出了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抓住了关键,有利于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问责工作中。新修订的《条例》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第九项、第十项问责情形中加以集中体现。这两种情形都属于对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问责,也是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形,往往对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有必要予以具体明确。其中,第九项问责情形突出的是对发生严重事故事件中存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问题的问责,在2016年《条例》中一般作为兜底项运用,此次修订把它明确规定下来,便于实践中运用。第十项问责情形突出的是对在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失职失责问题的问责,如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等,这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在细化问责情形的同时,对每种情形都按照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具体表现以及造成后果的模式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为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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