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形势任务,针对问责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要害在于敢于担当,履职尽责。修订后的《条例》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要落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忠诚担当履职、严肃规范问责的实际行动上。
问责工作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要求,更加注重精准问责、规范问责、科学问责,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严”的要求。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执政兴国规律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并深刻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将会失信于民,动摇和瓦解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党的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问责工作要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在2016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送审稿时,就强调“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在2019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修订送审稿时,进一步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只有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才能不断巩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成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问责主体必须各负其责。《条例》第四条进一步细化了党组织的问责职责,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责。修改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细化主体职责,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解决实践中各类问责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甚至个别问责主体履职缺位的问题。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把管党治党责任一级一级地传递到各级党组织肩上;把责任分解到各级纪委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指导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积极开展问责工作;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发现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专责的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积极研究问责工作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并提出建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敢于较真碰硬,铁面问责,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必须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各级党组织发挥问责职责,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和行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细化责任到人到岗,做到可执行可检查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立足岗位职责,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动问责工作落地见效。
问责必须担当尽责。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相关党组织不担当、不尽责,有的是“好人主义”作怪,怕得罪人,不敢问责;有的是当“太平官”,得过且过,不愿问责;有的是能力欠缺,抓不住要害,不会问责;有的是不担当不负责,出了问题推卸转移责任,让下属“挨板子”“背锅”。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对于在问责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则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条例》第七条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等列为问责情形,其中就涵盖了问责不负责、失职失责的情况。同时,强调担当尽责,也不能超越职权问责。实践中,有地方反映一些部门在督导检查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尚未经过问责调查,即要求地方按照他们提出的责任人员、事实、情节、问责方式进行问责,代行了地方有关党组织的问责职责,出现了责任人员认定不准确、责任事实不清楚、问责畸轻畸重、结果不能服众等问题。担当尽责的前提是各负其责,问责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属于本级党组织管辖的问责事项,必须敢于担当、履职尽责;不属于本级党组织管辖的,要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移交线索,由有关党组织认真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并进行反馈。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把严字当头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实施精准问责,才能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更好地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知责、负责、守责、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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