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释义】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问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主要考虑是要提高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到精准科学,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同时,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对受到问责、过后表现突出的干部,符合条件该使用的可继续使用,既捆住一些人乱作为的手脚,又激发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这是党的问责工作中摆在第一位的原则。问责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只有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才能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牢固树立纪法思维和程序意识,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问责情形、问责对象、问责权限、问责程序、处理依据等方面,都要依据党章、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问责工作中,“实事”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求是”就应当准确认定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反对主观主义、本本主义和盲动情绪,避免人为因素对问责决策的影响。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失责必问必须成为常态。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通过“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果。修订后的《条例》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各级纪委及派驻(派出)机构履行好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针对党的建设以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完善问责情形。规定应当从重加重问责的情况,为严肃问责的细化、具体化提供抓手。坚持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终身问责制度,进一步体现真抓真管、狠抓落实,切实防止问责不力、不到位的问题。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修订后的《条例》针对实践中“问下不问上”“板子打偏了”等问题,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强调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突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抓住“关键少数”,细化领导责任的区分,明确“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使得问责的“板子”打得更准,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职担责。错责相当,就是根据失职失责情形的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问责方式,两者之间轻重合理、平衡,不能错重责轻或者错轻责重。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要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历史原因、工作过程和当事人一贯表现、挽回损失等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作出问责决定,防止简单机械搞“一刀切”。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这是新增的一项原则,与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一方面要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另一方面又要区别情况、把握政策、分类处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的,可以不予免予问责。有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被问责干部“一问了之”,甚至“一棍子打死”等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一方面,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另一方面,要重教育、重挽救,以耐心的思想教育,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原因和危害,指出改正的方向。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通过精准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最终让党的领导干部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开展问责工作,作出问责决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切忌不论具体是非,一不高兴、一拍脑袋就问责,甚至违反民主集中制,仅凭领导个人要求就草率问责。分清责任,一是区别问责和追责,二是搞清责任划分。追责是指追究直接责任,问责是指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如果问责概念不清,从字面上把“问责”理解为“追究责任”,就会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混为一谈,以追究普通干部直接责任代替问领导责任,造成问责泛化。搞清责任划分,主要是分清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明确党组织责任与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关系,要求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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