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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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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条文】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规定,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规定了存在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相关主体应按规定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一,本条规定的是“启动”问责调查,而不是“立案”进行问责调查。主要考虑是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立案审查调查”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的“立案调查”作适当区分,避免出现两种“立案”,造成混淆。

  第二,明确启动问责调查的条件是“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指的是发现有第七条所列的十一种失职失责情形发生,这是前提条件。“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指的是有进行问责调查的必要性。原则上凡是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发生,都要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进行问责调查。但也有例外,有的问责事项是由其他案件移交的,已经经过了审查调查或者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无需再履行问责调查的启动程序。

  第三,规定了启动问责程序的主体,即“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本次修订,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条例第四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三类开展问责工作的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作为开展问责工作的主体,理应是有权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主体,本条与第四条相衔接,对此作出规定。

  第四,规定了启动问责调查的审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特殊程序是,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如果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这一审批程序,主要参考了监督执纪工作中关于初核的审批权限。问责调查与初核的标准、后续处置等更为相似。问责调查,针对的是有问责情形发生,需要调查有没有应当问责的问题;初核,针对的是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了解核查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问责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可能采取检查、通报、改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也可能不予或者免予问责;初核后,根据核实的情况,可能提出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多种处置建议。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问责调查可参考立案审查调查的审批权限。我们认为,立案审查调查针对的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情形,实践中立案审查调查后一般会给予纪律处分。而如前文所述,问责调查后需要问责的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只有失职失责、危害严重的才会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还要严格执行立案审查调查的程序。因此,问责调查如果参考立案审查调查的审批权限,就显得过于严格,也没有必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处理的规定。本款明确了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情况,具有监督的责任。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未及时启动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可责令启动、直接启动或者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主要涉及了三种情形:一是责令启动,是指责令有管辖权的党组织启动问责调查程序;二是提级管辖,主要是指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应由下级党组织管辖的问责事项直接进行问责调查,比如社会影响较大、重大复杂的事件;三是管辖权平行转移,即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情况,将下级党组织有管辖权的问责事项,指定给上级党组织所辖的其他党组织,由其启动问责调查,比如可能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利益或其他原因,由其他党组织调查更为适宜的事件。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情况。主要是指“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已经或者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对他们进行问责,可以直接依据审查调查结论,无需再履行问责调查的启动程序。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18: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宿党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