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释义】
本条是关于问责调查要求、精准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的规定。
一是应当组成调查组。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人数可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来确定,但是不能少于2人。对问责情形复杂、性质严重、调查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
二是调查组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依规依纪依法”是开展问责调查的基本要求。问责实践中发生的问责泛化简单化、问责不规范等问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纪法思维、程序意识淡漠,没有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导致程序简化甚至缺失,审核把关不严,最终影响实体结果。因此,要实现问责的规范、精准,问责调查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是调查的重心,问责调查应围绕问责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展开,要实现调查的聚焦。
三是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其中,“执行不当”是指主观上想正确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执行不力”是指由于主观上重视不够,导致客观执行不到位,其性质比“执行不当”要重;“不执行”性质最为严重,是置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于不顾,不担当不作为,没有履职尽责。只有正确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实现所提意见的精准。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都是问责调查工作中应查清和把握的问题。
四是要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事实清楚”,是对问责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事实”主要是指问责调查查清的事实,也是提出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是作出问责决定的基础。“证据确凿”,主要是指提出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认定存在需要问责的事实。实践中,有的地方以系上级转交为由,在相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简单根据结果就问责,留下严重的后遗症。“依据充分”,是指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的事实、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依据必须充分,要有说服力。强调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责泛化、简单粗暴,拍脑袋问责的问题,把不该问责的问责了,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分明”,是问责的关键,只有责任划分清晰,才能实现问责建议的“精准”。强调这一点,主要是为了防止以向下问责代替上级的整改,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等问题。“程序合规”,主要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这也是调查结果效力的重要保障。“处理恰当”,主要是指根据问责调查得出的事实,根据失职失责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给予问责对象恰当的处理。
五是明确要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泛化、简单化。比如,有的搞凑数式问责,把问责了多少干部视为业绩,为了完成“指标”而问责;有的把问责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问责成了“包治百病”的“万金油”、回避深层问题的“遮羞布”;有的问责随意,凡是不合领导意图的,先打板子再说。这些错误倾向必须警惕。但与此同时,问责缺位、问责不力问题也需高度重视。不能为了避免泛化、简单化,就不问责、少问责、轻问责。实践证明,要做到精准问责,必然要求做好两个防止,既要防止问责不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又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在规范、精准上下更大功夫。(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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