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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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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条文】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释义】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这条规定与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相对应,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也是落实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的要求。在开展问责工作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问责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条分3项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3类情形。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本项规定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要求作了细化具体化,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党章总纲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还规定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等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重大课题,是我们党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严重影响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是严重的失职失责,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严重到一定程度甚至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本项规定也是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要求的细化具体化。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问责案件调查过程中,更应该对自己的失职失责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报告情况,协助调查机关查清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甚至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说明不仅没有正确认识错误,而且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严重到一定程度甚至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项是兜底条款。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18:4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宿党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