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要“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这是我们党首次在中央全会文献中提出要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这对于增强全党全社会的制度意识,强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制度的权威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制度执行的有力和有效。制度执行是制度顺畅运行和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制度执行既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自觉主动,也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约束。这就要求加强对制度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领导有力、执行坚决、监督全面的制度执行领导机制,确保党和国家所有制度都能得到有效执行,确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严格执行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制度执行负有领导责任,行业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制度执行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还需要明确制度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有人考核,防止制度执行工作的虚化和空转。
第二,要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查处对制度执行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现象。需要构建覆盖所有地方、所有部门、所有单位和所有公职人员的制度执行监督体系,把监督贯穿地方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的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需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协调联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需要加强制度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所有制度都应明确知悉范围,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让大家清楚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该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防止制度执行信息不对称。需要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制度执行监督的程序,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制度执行的积极性,广开言路,欢迎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对党政机关及其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让人民监督制度执行,让制度真正落地落实而不虚化空转。要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积极运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认真改正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善于在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按照制度开展工作的能力。对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突出问题,需要及时公开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让制度的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得到充分释放。要推动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把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必要时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大检查,加强制度执行的巡视巡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把执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事情来抓。“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要明确赏罚标准,对制度执行好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不执行制度、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需要严肃查处、严肃问责。要加强制度执行的法律支撑,把制度执行作为对所有领导干部、所有公职人员的刚性约束,使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监督问责和赏罚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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