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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如何运用好干部考核结果?

《同学》工作室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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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的重要举措。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四种方式。平时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年度考核侧重于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性考核;专项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针对性考核;任期考核侧重于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基础和关键在于考准考实干部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在考准考实干部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上,干部考察与干部考核目标一致、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应当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相互贯通。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好考核在选人用人上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考用结合,将干部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在对干部进行日常了解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考察对象、开展考察、讨论决定时,要注重了解掌握和综合分析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一般来讲,列为考察对象的干部,应当一贯表现优秀,体现在考核上,就是历次考核结果都比较好。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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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专题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17:42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