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推荐程序。《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民主推荐的顺序问题,要在坚持《干部任用条例》原则要求的同时,综合考虑单位实际、岗位要求和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确定。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综合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也可以不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如提出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在符合“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谈话调研推荐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由考察组与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商议,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这样可以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需要强调的是,“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是有前置条件的,不能为了省事而简单化。
在民主推荐前,可以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这种做法有利于统一思想、沟通情况,更好地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考察组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再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一般采取口头沟通的方式进行。
关于参加人员范围。《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区分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不同情形,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在内设机构范围内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适用于内设机构干部数量较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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