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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26.确定考察对象时,如何把握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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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未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影响期已满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本人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等因素,研究可否列为考察对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中,继续提名及平级转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主要有以下规定:

  受到诫勉的影响期。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处分有关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职级、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受到问责处理的影响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纪律处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岗位,应当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视情况可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安排担任与其原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职级。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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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5:2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