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实行任职试用期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二是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职级公务员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三是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四是根据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是否终止其任职试用,可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时,根据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对履行所任职务的影响,综合研究确定。对不适宜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对不影响任职的,可以继续试用。继续试用的如何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能否正式任职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影响期已满但试用期未满一年的,在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对试用期已满一年但影响期未满的,在影响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为加强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干部的从严管理,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一般由党委(党组)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客观评价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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