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实际工作中,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监督机构查核,考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一是报告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合;二是发现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三是有举报或者群众反映需要核实的;四是查核发现考察对象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考察对象说明来源,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工作,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考察组或者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核实。未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科级干部列为考察对象后,考察中应当由本人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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