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对领导干部降职使用,是指任免机关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降低职务层次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①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胜任现职务层次的。③因受到组织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④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干部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其中公务员被降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或者职级。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公务员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降低后的级别不得超过新任职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干部降职,一般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办理,作为组织处理手段时应按照相应程序办理。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延伸阅读
共产党员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249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