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其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也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公务回避制度。实行这一制度,主要目的是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真正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排除各种人情干扰,确保选准用好干部。实践中,要注意把住干部考察回避和讨论决定回避两个关键环节。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组织上要严格把关。要注意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干部本人主动提出回避。干部遇有本人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组织上提出回避。特别是在考察或者讨论决定任免自己的亲属而组织上还不知情的情况下,更要主动提出回避。二是由组织决定回避。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事先认真了解每位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每位党委(党组)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与讨论决定任免的对象有无亲属关系,如有,要及时通知本人进行回避。在干部考察中,要精心挑选考察组成员,既要防止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人作为考察组成员,也要注意防止与考察对象有某种特殊关系并足以影响考察结果的人作为考察组成员,防止和避免考察结果失真失实。三是严明纪律。在干部考察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中,对应该进行回避而不主动向组织提出回避,或者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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