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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40.如何把握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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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用条例》提出,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干部交流,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实践中,干部交流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1)配置性交流。即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配置需要而进行的干部交流。一是以优化领导班子为目的的交流。通过干部交流,推动班子改善结构,提高整体效能,在知识、专业、气质、年龄等方面实现优化组合。比如,某一个领导班子缺少懂宏观经济管理的干部,而当地又没有合适人选,组织上就要从其他地方选派干部充实进去。二是以优化一个或者几个地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结构为目的,根据各地自然资源、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对领导干部专业、知识、能力等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在地区之间进行的干部交流。如东西部地区间的干部交流等。三是对有任期规定的领导干部或者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的有计划的交流,以及对个别班子成员进行的调整性交流。比如,有的领导班子内部不够团结、协调,产生了矛盾甚至内耗,组织上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干部采取调整交流措施。

  (2)培养性交流。主要是对有发展潜力的干部进行多岗位历练。比如,对长期在基层或者单一性业务部门工作,拟提拔到更高层次上任职的干部,应当有目的地交流到上级或者综合部门工作,使其拓宽视野、开阔思路,增强把握全局的能力;对长期在机关工作,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要通过到基层任职、挂职等形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线、艰苦困难地方、关键吃劲岗位进行培养锻炼,丰富他们的基层工作经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在一个部门或者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通过交流到其他部门或者岗位任职,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和全面工作能力。

  (3)回避性交流。交流的对象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应当交流的干部。

  《干部任用条例》提出,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大干部交流统筹力度,畅通干部交流渠道,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注重从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发现优秀干部,特别是要大力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既注意推荐部门的优秀干部到地方工作,也广泛吸纳优秀的地方干部到部门工作,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努力把各方面优秀的干部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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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专题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17:05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