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促进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的重要制度保证。明确责任是追究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追究责任是履行责任的必要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既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责任,也包括对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整治查处的责任。建立这一制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建立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主要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应当明确各主要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应负的责任,环节不同,责任主体也不一样。二是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制度。只有追究了导致失察失误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才能保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目前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难点在责任认定、严肃追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探索。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在赋予党委(党组)更大用人权,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的同时,要按照有职就有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失责必追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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