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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我们的生活丨“器官捐献”和“基因编辑”入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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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岁的刘中平是四川省达州市亭子镇人,生前在浙江打工,2011年不幸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人同意捐出其部分器官,刘中平的女儿表示:“让父亲以另外一种形式活在这个世上,活在我们心里。”他的肾脏移植给了一位器官移植等待者朱女士。朱女士在感谢信中说:“我患病9年来,多次生命垂危,每周要做三次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如今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状态很好。万分感激捐献者及家属们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叶沙是湖南长沙一名品学兼优的16岁男孩,年级的学霸,一米八多的个头,酷爱篮球。2017年的一天,他突发脑血管破裂,颅内大出血,经抢救无效离世。弥留之际,他的父母决定将他的器官捐献给七位急需治疗的病人,七人因此重获新生。

  一个哭闹不安的婴儿,无论是阳光的叔叔、慈祥的奶奶,还是温柔的阿姨、可爱的姐姐,都无法让他平静下来,最后却因为一位陌生大叔的怀抱,而停止了哭泣,逐渐微笑起来。因为,妈妈的心脏,在数月前移植给了这位大叔。

  ......

  以上,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体器官捐献的感人事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的来源途径主要有公民逝世后捐献和亲属活体捐献两种。截至2020年6月30日,通过各途径进行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达2146086人,共完成逝世后器官捐献29655例,捐献器官86403个。据统计,中国每年有30多万器官衰竭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眼角膜、骨骼、皮肤、血管、神经等人体组织的需求量更是大大超过人体器官的需求”,许多患者由于等不到合适的器官而不得不含泪离开人世。

  为此,民法典对遗体和人体器官、人体组织、人体细胞捐献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007条又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去世后其近亲属可否代为决定捐献?或者生前虽然表示同意捐献,但死后近亲属不同意的,是否还能捐献?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解释称,需要注意的是,“有权决定捐献的主体是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决定捐献者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死者没有配偶、成年子女或者父母也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等都不能决定捐献。实践中,即使死者生前同意,摘取器官通常也要征得近亲属的同意,死者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中任何一人不同意捐献的,都不能捐献”。

  古有谚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基因编辑技术应用走入了公众视野,与此同时,人体基因编辑对人类伦理和法律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关于人体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同济大学医学院高正良教授说:“人体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存在脱靶等不可知风险,不仅有可能会损害到目标基因,而且还很可能会损害其他基因,且这种损害是不可逆转的。”

  鉴于此,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针对这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解释称:“为了使我国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这些活动规范有序发展,应当规定从事与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律底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提出,人体基因编辑挑战了民法对“人”的界定,并带来目前还未知的重大风险,理应受到严格限制。

  “基因编辑技术目前在疾病治疗、遗传育种、药物靶点预测、农作物性状改良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说,但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组编辑技术还未达到安全、有效的应用标准,即便未来可能应用,也应被限定于某些特定的情形。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专栏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07:40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编辑:靳建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