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互联网上有这样一个小变化:人们互相问好,不再简单说个“早安”,而是敲出一句“早安,打工人!”年轻劳动者把自己称为“打工人”,既是一种调侃,也是一种自嘲。
事实上,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对于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打工人”和“被打工人”应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住山西农村的苏大爷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今年8月,他打算翻修一下家里的老宅,就雇了村里的几个年轻人帮忙。一天,在小赵刷吊顶时,正好来串门的小王不小心碰到了梯子,小赵一下子摔了下来,导致左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是小王撞到小赵的,本应是小王负担医药费,但他却说小赵是在给我干活的时候摔的,要求我俩一块儿负担医药费。”苏大爷说。那么,苏大爷是否应为小赵支付医药费呢?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小赵是自己摔下来的,苏大爷需要为小赵负担一定的医药费。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责任承担。
那么,针对劳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民法典又有哪些改进?
民法典第1192条中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让我们回到苏大爷的烦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赵可以要求小王负担医药费,也可以要求苏大爷对此进行补偿。如果苏大爷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先行赔付的话,可以事后向小王追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现行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确立了诸多新制度、新规则,很好地处理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积极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专项课题组成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说。
图/视觉中国
目前,我国有3亿左右的农民工奋斗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各行各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其权利可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得到保护;但当农民工签订个人用工合同时,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获得救济。
根据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临时性、周期性和季节性的就业方式,导致其与用工方之间多数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并非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的劳动关系。
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旭玲表示,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对在劳务关系中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提供了救济途径,即提供劳务期间,如果农民工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用工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农民工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损害的,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工人要求补偿。
“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农民工权益保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用工人责任制度,给予无法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救济的农民工充分的司法救济。”王旭玲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已经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相信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会更好地发挥惩罚侵权行为、保护民事权益、提高社会安全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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