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高瞻远瞩的讲话,指明了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完善的方向。《建议》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实践充分证明,双层经营体制有效契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把农民利益同国家、集体利益较好地结合起来,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也要看到,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和“分”两个层面都存在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问题。从“分”的层面看,全国农村户均占有耕地面积仅10.5亩,农业经营规模小、农地细碎化的问题突出。从“统”的层面看,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且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难以承担起统一经营的职能。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人们逐渐认识到,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这两类经营主体,可以成为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载体。具体来看,在“分”的层面,家庭农场代表着发展方向,依靠家庭农场,各地逐步发展起同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的适度规模经营。在“统”的层面,农民合作社构建了一种劳动者集体占有支配生产资料的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
培育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度”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取向。把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度”的下限,是保证让家庭农场能获得同非农就业相当的农业收入;上限是家庭成员的经营能力。需要逐步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建立完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
发展家庭农场,还需要处理好同小农户的关系。一方面,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拓宽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权益的渠道,引导更多农民实现“离土又离乡”;另一方面,需要正视现阶段小农生产在稳定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增收、传承农耕文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家庭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同时还需要注重发挥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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