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21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组通字〔2006〕30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村级组织选举制度,规范选举活动,保证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总的看,换届选举工作是健康有序的,但少数地方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贿选”等违纪违法现象,有的逐步发展为有组织的活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为参与竞选实施暴力的苗头。为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严重破坏了村级组织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干扰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对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依法选举、依法参选的意识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程序步骤。要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和参与竞选人员,自觉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采取合法、正当方式参与竞选。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党员群众的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民主意识,珍惜自身权利,自觉抵制“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级组织领导班子。
三、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方案、意见、规则,严格选举程序和相关制度,明确“贿选”界限,规范竞选行为,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
要依纪依法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村“两委”成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当选资格。
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群众反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等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加强对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民政、司法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为推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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