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条例》在总则中对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即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等四项原则。实施好《条例》,必须在正确理解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将其贯彻到党员权利行使和保障的各个环节。
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机统一体。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条例》将发扬党内民主作为重要立规目的,规定了党员广泛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正常行使的制度措施,为发扬党内民主、便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提供了有效路径。正确集中是民主的要求和归宿。党章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条例》在明确细化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同时,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并对党组织如何正确集中党员的民主意见作出规定,保证在民主的基础上做到正确集中。
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在处理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应当做到义务在先。从党章内容看,首先规定党员义务,之后才是党员权利,直观体现了义务在先的原则。《条例》贯彻这一原则,突出强调党员应当将对党的责任和义务摆在第一位。既然选择入了党,就要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当然,强调党员履行义务在先,决不是要弱化党员权利。党组织要通过充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提升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质量,为党员更好履行责任创造条件。《条例》以“党员权利保障”为名称,在第一条中明确将保障党员权利作为立规目的,本身就体现了我们党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重视保护党员权利。具体条文中,处处以保障权利为出发点,充分彰显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比如,有关13项权利的条文每一条都首先强调党员“有权”行使的权利内容,20项保障措施每一项都围绕如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进行具体设计。《条例》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有效保障党员权利,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党员更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坚实基础。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每名党员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不断取得胜利,就是因为我们党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铁一般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条例》将“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作为一项原则,重申“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并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每名党员,无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
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我们党赋予了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民主权利,并不断创造条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本次修订《条例》,通过明确细化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为广大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了制度依据,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抓手,努力增强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效。将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8个方面权利进行充分细化具体化,逐一界定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这13项权利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员通过充分行使这些权利,能够全面参与党的各项工作。针对不同权利的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系统完善和创新保障措施,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顺畅渠道,保证党员的每一项权利都能得以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同时,注重做好与相关法规的有效贯通衔接,将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贯穿起来,形成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共同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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