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答:《建议》把“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定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明确要求“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要决策理念,顺应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要。 对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深认识。
第一,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是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实现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把稳就业、保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在解决好我国超大规模就业问题方面,沿着两条路径积累了丰富经验。一是更好发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导作用,统筹建设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乃至托底帮扶就业困难群体。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当前,在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发展环境这一新形势下,《建议》确定了“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的新的政策基调。相应地,从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领域的保障制度看,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在“十四五”时期抓紧完善。迫切需要深化政府优化服务改革,从制度建设法治化入手,通过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创业支持载体,增强全社会靠劳动、知识、创新致富的共同意识,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同时,需要通过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就业人员后顾之忧。
第二,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是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之后顺应就业新趋势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的政策导向,近年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对新就业形态的指导性意见,许多地方新就业形态发展很快。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约有7800万人从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在2020年5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明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面向“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建议》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体现了党和国家积极顺应就业新趋势的重要要求。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门槛低、容量迅速扩大的新就业形态发展来说,要做到支持和规范并重,就需要尽快补齐相关法律法规短板。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等行业发展,创造居家就业、远程办公等有利条件;又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相关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调减服务管理费用,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等制度,与有关扶持政策项目相配套,降低就业创业成本,为支持广大劳动者积极就业、大胆创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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