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法律,承载着一个国家对天下发布的最大公信。这句话出自唐代史学家吴兢的《贞观政要》。关于《贞观政要》和它的作者吴兢我们已经有过介绍,所以不再赘述。不过要说明的是,吴兢只是这句话的记录者,说这话的人不是吴兢,而是唐太宗时期的名臣戴胄。戴胄(573年-633年),字玄胤,谯郡谯县(安徽省亳州市)人。唐朝初期宰相,汲县令戴承伯之子。戴胄生性忠直,做事坚持原则,敢于犯言直谏,深得太宗器重。当他六十一岁病逝时,唐太宗下令罢朝三日,追赠他为尚书右仆射、道国公,赐谥号为忠,命虞世南为他撰写碑文。见他住宅简陋,担心没有地方进行祭祀,唐太宗还特命官府为他设立家庙。
具体到戴胄所说的这句话的语境,是贞观元年,朝廷大量选拔举荐官员。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唐太宗曾下过命令,说凡是以前在资格资历方面有造假欺骗的行为必须自首,否则就是死罪。有一个伪造资历的官员心存侥幸,没有自首,结果被发现了。大理少卿戴胄并没有按照太宗的意思判处这个人死罪,而是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此事上奏朝廷。唐太宗很不满意,说我下过命令,不自首的就要处死。你现在不判处他死刑,这不是打我的脸吗?戴胄说因为伪造资历就杀人,明显不合乎法度。如果您要自己杀他,这事我管不了;但是如果要让我办,我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太宗说:“你自己守法,就让我失信于天下吗?”戴胄说信用有大有小。法律承载着国家的信用,是大信用;陛下您说的话很多时候只是个人一时情绪的表达,是小信用。隐忍自己一时的愤怒而成全法律的公正、保全国家的信用,这事不丢人。就算是打脸,这脸也打得值啊。唐太宗到底是个开明的君主,听戴胄分析得有道理,不但接纳了他的建议,还对他提出了表扬,说有你这样的人纠正我的过失,我就没有什么可以担忧的了。
戴胄为什么不肯听从太宗的命令,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肯判那个伪造资历官员的死罪?原因很简单:他要维护法律的公信。因为法律之所以有权威,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在执行上要具有公信力。“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法律既然已经向全民公布,就应当在执行中得到贯彻,假如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折扣和走形,那么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人们的怀疑,得不到人们应有的尊重。而这种情况出现得多了,法律就很难起到其应有的社会藩篱的作用,给国家的治理带来严重的损害。这种损害,和一个君王个人威信受到的那点伤害相比,显然要严重得多。历史上关于这一点的经验和教训都很多。正面的,比如商鞅的立木为信和毫不留情地对太子惩罚。商鞅在制定法律之初,为了向秦国上下表明自己必定坚决执法的决心,就在都城的南门立了一根三丈高的木柱,下令说只要有人能从南门将木柱扛到北门的,就赏金十两。大家认为商鞅是在开玩笑,所以没有人把这当回事。商鞅又将赏金提高到五十两,这时就有人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按照要求做了,而商鞅也果然信守诺言,将赏金发到了那人的手中。商鞅用这一件事,说明了自己所颁布的法令是算数的。变法令发布后不久,秦国太子触犯了法令。因为太子是未来的君王,刑法不能加之于太子本人,所以商鞅就惩罚了太子的老师,将这两个老师一个割掉了鼻子,一个在脸上刺字。这就向秦国上下传达了明确的“违法必究”的信号。正因为商君之法执法严格,所以就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变法十年,秦国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原来边陲之地的弱国一变而成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为此后的统一六国奠定了强大的基础。反面的例子也有。比如元代,其统治就有很大的随意性,即《新元史·刑法志》所谓“任意而不任法”,就使社会的很多方面呈现出无序的状态,这也是它在短短几十年中就宣告覆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刚才我们所说的,是戴胄这句名言在其最初语境下的本来含义。不过,在很多时候,元典本身所具有的丰富含义,往往会溢出其本来的语境。“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就是这样。戴胄说这话的本意,是要提醒太宗维护法律的公信,但这句话本身,其实也还天然地包含着另一个重要的意蕴,这层意蕴就是:既然法律是国家发布的最大的公信,那么,在立法这件事情上,就必须要非常严肃而慎重,务必使国家推出的法律成为真正的良法。也就是说,戴胄本身讲的是“善治”,但它其实又包含着“良法”,而“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才是“法治”的全部内容。
那么,究竟什么是“良法”呢?用现代法学术语来表述就是,一个能够被公认为是“良法”的法律,是法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所谓“形式合理”,就是说法律呈现出来的形式,必须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公开性、适合性等形式方面的特征;所谓“实质合理”,就是说法律必须体现平等、自由等正义的基本内涵,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反映社会的公共意志。不能满足这两点中的任何一点,都是恶法,那样的话,它就只能引起社会的混乱与动荡。
一般性质的法律尚且如此,则宪法的确立和修订就更是如此了。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宪法,它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随着国家形态由王朝国家发展到现代国家而产生的,此后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宪法是由传统的王朝国家到现代国家的分水岭,换言之,没有宪法,一个国家也就不能称其为现代国家。不过,具体到我国,宪法又有着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特点。实际上,把英文中的constitution翻译成“宪法”,用这个存之久远的汉语语汇承载其这个外来事物的意义并安放到汉语系统本身,本身就表明了中国人对这一事物的接受是带有自己的独特理解,以及因此而赋予了它以一些独特内涵的。
“宪”按照字意来说,也有“法”的意思,但它又和一般的法不同。《周礼》说:“县法示人曰宪法。后人因谓宪为法。”也就是说,所谓“宪”,就是那种写在高高飘扬的大旗上,昭示众人的法令,它所承载的是一种光明正大、可以昭告四海的政治理想。《尚书正义》说:“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说的是“宪”是仿照上天的运行方式而制作,并用来教化天下万民的。从这些经典对“宪”的解释,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中国传统的语境中,“宪”,是一种很特别的法律,具有自己非常独特的属性,它具有强烈的公开性,承载着“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
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宪法也就具有了与西方主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不同的一些特点。在西方,宪法主要是作为“公法”而存在的。所谓“公法”,是与主要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私法”相对而言的,它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相应地,当西方人用“公法”这个概念来描述宪法时,他们是把宪法当成约束政府和国家的工具。但中国就有所不同。它除了是“公法”之外,还是“母法”。所谓“母法”,是与“子法”也就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普通法相对而言的,它是国家的总章程,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活动原则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相应地,当中国人用“母法”这个概念来描述宪法时,也就相应地有两层意思:第一,宪法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谁要反对宪法,谁在道义上就站不住脚;第二,宪法是其它一切法律的根源与依据,一切其他法律,比如民法、商法、刑法之类,都从属于宪法,继承了宪法的血脉和精神。
正因为宪法在中国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所以无论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
综上所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这句话中,天然地包含着“善治”与“良法”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戴胄在其本来的语境中只注意到了其中“善治”的层面,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则把“良法”这层含义深刻地揭示出来,并以“宪法就是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的引申呼应了中国悠久而优秀的“天下为公”的政治传统。这是对元典的创造性使用,是为传统话语赋予现代精神、使其进入现代生活的一个优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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