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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方针,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那么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何执行呢?
党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要向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还要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还将终止他的代表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噢!
那如果受处分人不服,又该如何处理呢?
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对党纪处分的执行,你现在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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