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春天,中组部万寿路招待所的一座小楼里,一场对中国政治体制影响巨大的改革正在酝酿——根据中央的指示,中组部与原劳动人事部组织成立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研讨小组要拿出一个《关于干部制度改革方案的构想》。
在此之前的近40年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体制,凡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国家干部”。这支队伍当时有2900万人,机关、企业、事业干部都在里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展开,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反正工作好坏都是铁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
改革势在必行。1986年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邓小平指示,在党的十三大上要拿出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根据这个指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渐拉开帷幕。
这是一次没有现成经验、没有标准答案的探索。原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是唯一一位参加了全过程的人,据他回忆,刚开始,思路并不是很清晰,后来发现问题的症结出在缺乏分类管理上。“所有的设想仍然都是把‘国家干部’当做一个整体,混着说的。”
经过认真分析总结和研究思考,分类管理的思路逐渐清晰。专题小组考虑将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单列出来,专门搞一套管理体系,作为改革的突破口。
此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出现:这个管理体系叫什么名称好?讨论中,一致的看法是不宜再叫“干部”,最后讨论集中到到底是叫“文官”好,还是叫“公务员”好。
专题小组最后一致同意采用“公务员”的叫法。“能较为贴切地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特点,同时含有国家公共事务‘服务员’、‘勤务员’、‘社会公仆’等意思;与‘文官’相比,在观念和传统上更易为社会所接受;与‘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内涵清晰,便于确立。”公务员这一称谓,在1987年5月20日专题组向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汇报时被确定下来。
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第二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自此,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得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批准,开始从理论探讨走向实践。
从1989年到1992年,原人事部先后在海关总署、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等国务院6个部门和哈尔滨、深圳2个市进行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成功为制度诞生提供了实践基础。
1993年8月14日,一个激动人心的日子,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令,批准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诞生。
历时8年多、修改达20余稿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在国内外引发强烈反响,受到人们的普遍拥护和赞赏。“比如考试录用制度,限制了机关进人的随意性;晋升制度对领导人员‘说了算’的习惯无疑是个冲击;辞退制度使一些不合格、不适宜的人员难以在机关混下去……”
从国家干部到公务员,干部分类管理改革带来的是整个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革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广大公务员成长和成功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激发了千千万万改革者不断创新的激情和活力。
之后的十余年间,公务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以条例为基础,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逐步建立。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诞生,我国公务员管理进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阶段,具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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