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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中第七条规定:“凡有党员5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第九条规定:“凡是党员不超过10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10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

  根据这个规定,1921年下半年,中共北京地方委员会成立,由4名委员组成,李大钊任书记,地委机关设在沙滩北京大学红楼。中共北京地委直属中共中央领导,这是北京的第一个党的地方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