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和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阵地。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坚持把政治性审查摆在备案审查首要位置,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以政治判断力把准备案审查方向
要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方向不偏,必须具有敏锐的政治判断力,炼就一双“火眼金睛”,这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不仅要研究一字一句,做到表述精准,更重要的是要整体把握备案审查的“时度效”。
准确把握形势变化,在备案审查的“时”上下功夫。在备案审查中,要做到“三看”:一看法规文件制定时间是否合理,特别是配套性法规文件是否超出创制性法规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弱化了政策举措的指导性;二看法规文件出台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在党中央政策尚不明朗时擅自“抢跑”或是在党中央已有新精神新部署时仍然延续旧表述旧政策的情况;三看法规文件报备时间是否合理,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地方的法规文件报备时间是否有必要作灵活掌握。
准确识别问题本质,在备案审查的“度”上下功夫。在备案审查中,要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确保审查处理结果让文件制发部门心服口服。一方面不能“大事化小”,对突破职责权限等实质性问题不能轻易放过。随着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隐蔽,识别难度越来越大,必须用“火眼金睛”填“坑”排“雷”。另一方面也不能“小题大做”,避免对一些总体上符合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细节问题“上纲上线”,注意维护备案审查的严肃性和地方部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准确研判反响趋势,在备案审查的“效”上下功夫。法规文件重在落实,衡量法规文件好坏,内容规范是前提,效果适当是关键;内容审查重当前,效果审查重长远。在备案审查中,一方面要注重延伸审查,根据背景情况适时对法规文件存在的政策风险点、百姓关注点、制度空白点提出建议,并针对地方和部门的反馈作好跟踪;另一方面要注重预防性审查,对可能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出预警,供地方和部门参考,努力实现政治效果、规范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决不能“事与愿违”,更不能“适得其反”。
以政治领悟力把握备案审查规律
提升对备案审查的规律性认识,必须具有深厚的政治领悟力,练好一身“内功”,这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对党中央精神融会贯通,坚持用党中央精神指导推动工作,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正确处理统一与差异的关系。备案审查的核心任务是通过对法规文件的审查把关,确保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精神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党中央精神不仅体现在作出决策部署的明文规定中,更体现在决策部署的“预留空间”内。在备案审查中,必须尊重地方和部门的差异性,领悟好党中央“预留空间”的科学内涵,鼓励地方和部门制定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细化举措,并准确辨别其是否符合党中央精神实质,推动中央文件中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落实落地。对形式上照搬照抄党中央有关规定,实质上没有结合实际的法规文件要及时作出处理。
正确处理守正与创新的关系。守正是把方向,创新是增活力。根据党中央精神,主要包括3种允许和鼓励的创新情形:一是根据党中央授权进行试点探索的创新举措;二是上位文件尚未及时修订完善,实践中结合形势发展变化,根据党中央精神作出的创新规定;三是上位法规文件没有明文规定但未超越自身权限的“填补性”创新。对于掺杂地方和部门利益、突破自身职责权限、曲解原文违背原义等不当创新,则要予以纠正或提醒。
正确处理原则与灵活的关系。备案审查作为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必须坚持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对地方和部门报备的文件,从形式到内容的审查都要坚持“一碗水端平”,决不能办关系件、人情件。同时,也要坚持适度灵活,综合考虑地方和部门工作力量、能力水平、客观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正确对待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单位备案工作中存在的不平衡现象,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出恰当的处理建议,工作指导方式逐步由“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在整体上不断得到提升。
以政治执行力拓展备案审查维度
不断拓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维度,必须具有果决的政治执行力,成为工作“多面手”,这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潜力所在。要以提升发现能力为基础,全面磨炼审查把关能力、文稿起草能力、研究领悟能力、贯彻落实能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增后劲”,不断迈上新台阶。
推动备案审查不断往深里走,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政治理论学习要深,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时刻关注党中央关心什么、强调什么,经常同党中央精神对标对表,既能落得下去,更能抽得出来,透过业务工作辨别政治方向、发现政治问题、把握政治逻辑。研究分析要深,做好深度备案审查,以问题为导向追根溯源,深入挖掘历史背景,总结提炼共性问题,发现分析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应对举措建议,为党中央精准施策、靶向治疗提供参考。
推动备案审查不断往实里走,充分发挥监督把关作用。处理结果要实,严格区分必须处理的情况与可处理可不处理的情况,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确保每个法规文件都办成“铁件”,维护好法规文件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度举措要实,及时将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制度规定,对不适宜的制度予以修订,对制度空白予以填补,对原则性制度予以细化,以制度的刚性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审查结果的确定性。工作要求要实,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强化沟通协调,对实践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困惑疑问及时作出提醒,为地方和部门提供更及时更有针对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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