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
第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发挥职能作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强化人大立法、监督等职能,赋予地方人大更多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增加了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农民工代表人数,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设置,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第二,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系统谋划协商民主发展路径,对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安排。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部署和推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比如,完善民主党派中央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等制度;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建设,形成以双周协商座谈会等为代表的系列制度创新成果;等等。
第三,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典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截至2019年底,30个省(区、市)制定或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29个省(区、市)制定或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序推进民主选举,28个省(区、市)实现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统一届期,参选率达到90%以上。不断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全国98%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不断拓展基层协商民主渠道,各地普遍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开展议事协商决策。稳步推进民主监督,农村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覆盖,城市社区居务监督形式更为丰富,普遍实现村(居)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第四,全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从中央到地方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党和国家机构职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主体框架初步建立,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第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确立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治疆方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出台专门意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化民族团结教育,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加强海外统战和侨务工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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