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党务参考》(第26期)

《同学》工作室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学习更多内容]

[学习更多内容]

【典型问题】

  1.发展对象到基层挂职,应如何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在原单位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到基层挂职,应该由原单位党组织还是挂职地党组织为其办理预备党员接收手续?

  >>查看网友回复

  2.发展对象进入新单位,能否接续考察?

  发展对象进入新单位,能否接续考察?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查看网友回复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党务知识】

  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入党手续。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有关党组织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决定。

>>更多党务问题<<

  资料来源: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党建读物出版社)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0:00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