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的时间量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干部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的学时。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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