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主要包括党员自学和组织学习两种方式。
在党员学习方面,《条例》规定党员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党史。
在组织学习方面,《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纳入学习计划,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
围绕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条例》对用好学校思政课渠道、用好红色资源、开展好重大主题宣传和纪念活动、开展好媒体宣传和基层宣传宣讲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史学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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