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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党员干部结婚生子“收礼”会受到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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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专家: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党员干部结婚生子“收礼”会受到处分吗?

  答:结婚生子属于人生大事,郑重对待,适当操持本不为过。结婚生子“收礼”是否会受到处分,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遇到婚丧喜庆事宜,亲朋好友前来参加,适当送礼以示心意,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也是传统民俗的体现,党纪并不限制。但党员干部毕竟不同于一般人员,婚丧嫁娶不仅是私事家事,可能影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关系到党员干部廉洁形象,影响干群关系,还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增加人们“人情债”的负担,败坏社会风气。当前,有些党员干部以遵守风俗、顺应人情等借口,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但影响正常工作,甚至有的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树立和弘扬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带头移风易俗、抵制不良风气,《条例》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实践中,在具体判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礼是否违规,要具体分析。

  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2015年《条例》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之后《条例》沿用2015年条例的表述。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或者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条例》强调不仅利用职权,而且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都属于违纪表现。根据该规定,无论是否收礼,只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造成不良影响,就属违纪行为。需要注意,2023年修订《条例》将此类违纪行为损害后果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修改成“造成不良影响”,对违纪行为的认定更加严格。“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许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主观目的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按照《条例》规定可见,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与《条例》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违规收受财物之间存在违纪竞合,两者的不同点是前者是发生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特定的时间和场合,属于违规收受财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此类行为按照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定性量纪。实践中,借机敛财主要从邀请人员是否是管理服务对象、收受礼金的数额是否超过正常的礼尚往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三是,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行为人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即不构成第一百条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表现。但是,如果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拼奢华、铺张浪费,规模超过当地正常水平和当地群众心理承受限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违反生活纪律第一百五十条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相关法条: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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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学习教育系列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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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09:36 来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站 编辑:许建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