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作出规定,其中不予处分规定是2023年修订新增的内容。

实践中,适用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主要有以下7种区别:

一是是否立案审查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必须在立案审查后方可适用;而不予党纪处分则既可以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

二是是否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适用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不得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三是是否作出书面结论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对此没有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采取书面方式的,可以作出书面结论。

四是是否以被审查人的行为构成违纪为前提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要求被审查人的行为必须构成违纪;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被审查人的行为既可以构成违纪,也可以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是是否应当与被审查人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没有此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的规定,应当将诫勉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同被审查人见面核对。

六是是否属于违纪情节轻微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属于违纪情节轻微,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本应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其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基于被审查人的行为构成违纪,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是违纪情节轻微。

七是审批权限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须按照给予被审查人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而不予党纪处分的,没有前述要求。

(内容来源:《党员干部纪律学习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