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适用合并处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针对同一个违纪党员;

二是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且违纪行为是不同性质的,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

三是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都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不具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条件,则不能合并处理;

四是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发现该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党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但是对其中一些违纪行为已经作出了党纪处分决定,只剩下一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则这种情况不能合并处理。

(内容来源:《党员干部纪律学习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