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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年10月,延安发生了一起震动全国的案件。26岁的八路军将领黄克功,枪杀了16岁的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当时,国统区报纸将其作为“桃色事件”大肆渲染。这起命案因何而起?又将如何处理?

▲黄克功

  黄克功,16岁参加革命,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曾多次负伤,立过大功。红军到达陕北后,黄克功进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后留校任大队长。1937年,他与16岁的女学生刘茜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刘茜转入陕北公学,两人关系开始疏远。黄克功向刘茜送钱赠物,要求结婚,遭到刘茜拒绝。他失望之余,听信流言,以为刘茜另有所爱,去信责备,并迫切要求结婚,但刘茜坚决不愿意。10月5日晚,黄克功携带手枪,约刘茜到延河边散步并做最后谈判,要求宣布结婚。在遭到刘茜拒绝后,黄克功失去理智,对刘茜开枪致其当场死亡。案件很快得以侦破,黄克功被逮捕。经党中央批准,此案被移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理。

▲刘茜

  黄克功案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处理的第一宗大案,如何处理这一案件?当时,在延安的抗大、陕北公学等单位对此案进行了讨论。讨论中,出现了严惩和同情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强迫与未达婚龄的少女结婚,已属违法,枪杀革命同志,更是罪无可赦,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黄克功犯了重罪,理应重处,但他曾为革命立过大功,杀了他是革命的损失,在国难时期,应免其一死,令其戴罪杀敌,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也给毛泽东写信,请求赦免其死罪。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黄克功案审判长雷经天

  10月10日,毛泽东致信黄克功案审判长雷经天,并要求在公审大会上当众宣读。信中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毛泽东写给雷经天的信

  10月11日,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大会。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充分质辩和群众代表踊跃发言,大家的认识逐渐趋于统一。听了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后,大家深受教育,一致拥护信中意见。黄克功本人也心服口服,认罪伏法。经法院审判,黄克功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关于黄克功案的布告

  刘茜被杀害时年仅16岁,黄克功被处死时年仅26岁。对两人的悲剧,毛泽东及党中央的同志在为之惋惜的同时,也认识到年轻干部如果在恋爱、婚姻问题上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发生。为此,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关于恋爱方面的教育。在公审黄克功当天,张闻天在公审会场作了《民主、法制与共产主义恋爱观》的报告。不久之后,毛泽东特意去抗大作了一场“革命与恋爱”的讲演,提出革命青年在恋爱时应遵循的“三原则”——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和学习的原则、自愿的原则。他要求从黄克功案中吸取教训,严肃对待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毛泽东在抗日军政大学讲演

  黄克功案影响深远,对于今天开展党的纪律教育特别是生活纪律教育具有深刻启示。共产党对于自己的党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要使全体党员深刻认识到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应该比普通群众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和纪律要求。恋爱、婚姻等生活问题不是小事。无数案例证明,生活上不检点、不自律,就会滋长私心,过不了多久就会走火入魔。因此,应该加强对党员干部生活纪律的教育,特别是教育引导年轻干部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避免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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