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对组织处置的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党员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事前备案后,按照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置意见、预审、形成决议、审批和宣布等5个程序进行处置。同时,《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还对退党除名、自行脱党除名程序,以及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制度保证——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答记者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