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在组织处置申诉、纠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注重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专门对申诉和纠正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明确规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诉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根据《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制度保证——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答记者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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