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第231—233页)
109.为什么要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这是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惩恶的决心意志。
第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应对。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不断变异升级。有的获取利益由现金、房产、高档礼品等传统财物逐渐扩大为股份、房屋装修、有偿服务等财产性利益,腐败的利益形式越来越多元化。有的领导干部的“白手套”从近亲属等身边人扩大到同学、朋友等“局外人”,共同受贿人员范围呈进一步扩大趋势。有的借助“市场行为”为腐败披上“隐身衣”、“护身符”,以民间借贷、低买高卖等为名,形式上日益“合法化”。有的减少直接行贿受贿行为,转而采取设立“影子公司”、由他人代持等方式间接收受财物,增加收受行为的中间环节,伪装掩饰腐败行为。有的采取金融运作等高智能犯罪手段掩盖权钱交易本质。有的在职时为他人谋利但不收受财物,退休后才收受财物,谋利与受贿行为间隔时间拉长形成“期权化”。此外,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现象,也是腐败问题的新变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作案方式和手法上伪装变异、花样翻新,但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的本质没有变,污染政治生态、破坏发展环境的危害更严重,必须坚决惩治。
第二,提升反腐败斗争能力水平是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需要,必须升级打法、丰富手段。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发现和查处难度加大,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提高及时发现、有效处理腐败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深化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加强对腐败的本质、根源、发生机理等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完善反腐败工具箱,不断提升反腐败方式和手段科学化水平,借助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揪出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快速反应、联合处置,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
第三,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与时俱进、常抓不懈。腐败滋生有着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制度、生态等多方面的土壤和条件,是各种不良因素长期积累、持续发酵的结果,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总体战、攻坚战、持久战。腐败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会冒出来,治理了的问题还可能改头换面、反弹回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也是相对的,有的腐败形态刚出现的时候,是新型的、隐性的,经过治理,就逐渐变成老旧的、显性的了,但同时还会有更新型、更隐性的腐败问题出现。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发现、治理、再发现、再治理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只要存在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现象就不会根除,就要不断探索和丰富防治腐败的有效办法,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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