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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 | 卖密为逐利 人生终“无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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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某某原系某涉密单位公职人员,是单位和家人心中的好青年,却因投资虚拟币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策反,一步步走上了犯罪歧途......

贪婪、侥幸,弃守保密责任

  一天,汪某某因高额债务所累在网络论坛中发帖“求兼职”,并表明公职人员身份。很快,有境外人员联系汪某某,表示愿意提供可观报酬,换取其所在单位生产任务、研究进度等“有偿信息”。面对金钱诱惑,汪某某保密底线开始松动,犹豫再三后还是向对方提供了少量内部资料换取报酬。作案后,汪某某也曾忐忑不安,但一想到“几张照片、几份文件就能换取大量金钱”,理智逐渐丧失,贪念侥幸最终占据上风,窃密的黑手越伸越远......

  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汪某某向对方提供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通过虚拟币充值、交易变现等形式获取间谍经费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最终,汪某某因犯间谍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疏忽、松懈,保密之墙形同虚设

  汪某某所在单位,保密制度看似完备,但执行起来漏洞百出,相关责任人保密意识明显欠缺。按照国家保密法规,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但是,汪某某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将涉密文件交汪某某处理时,未办理登记签收等手续,导致涉密文件违规长期滞留在汪某某手中。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搜查汪某某办公室时发现其工位上还随意摆放着一份秘密级文件。该单位保密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未得到严格落实,为汪某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密、供密提供了可乘之机。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汪某某所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责令其限时整改。

威逼、利诱,涉密人员务须警惕

  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到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一直以来,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围猎的重点对象。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宣称“收购公文”“以纸换金”,并通过收买、拉拢、利诱、威胁等多种方式,强化控制,以达到长期运用,使之成为其木偶、傀儡的目的。因害怕被查获,汪某某本打算断开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系,却因对方紧抓不放,继续纠缠,甚至威胁要举报汪某某,最终使得汪某某沦为窃密、供密的工具人,在犯罪的深渊中越陷越深。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

  面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大肆渗透、窃密,机关、单位应当提高保密责任意识,健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积极举措,切实提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反间防谍意识和保密知识技能,筑牢保密堤坝。

国家安全教育专栏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08:04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徐瑶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