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如何保障
“2011年,侦破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5200余起,抓获涉案人员7000余人,28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这一食品安全整治的“战绩”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在对“整治风暴”拍手称快的同时,也表达了对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频发的担忧,对保卫餐桌更加强烈的期待。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这深刻道出了食品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
食品安全问题为何多发
近些年,各种食品安全违法信息不绝于耳。每到此刻,人们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今天,会突然出现这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
许多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转型时期,也处于从保障食品供应转向保障食品安全的进程中。这个阶段,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多发易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产业小、散、乱突出。我国是食品生产消费大国,食品生产经营者有1000多万户。但产业素质总体较低,80%以上是10人以下的作坊式小企业,还有2亿多农产品种植养殖户。如生猪养殖,美国养猪户数为7万,而我国有6700万。生产经营者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不仅自身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较弱,也给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与其他行业相比,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据统计,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3.4亿人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约占40%;食品工业和餐饮行业1600万从业人员中,85%以上是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人员。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概率。
违法犯罪成本过低。“法不足畏”,往往使一些人逐利而往、知法犯法。如对不法企业的经济处罚,2011年以前上限为“货值金额十倍以下”或“十万元以下”罚款。2010年查处一起案件时,违法企业总经理叫嚣:“最多判我三年就出来了。”同年另一起“窝案”中,有超过20%的涉案人员属于再犯。
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与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相比,监管执法存在“短板”。如多头管理体制,容易产生“人人都管事、事事无人管”的监管盲区。监管人手不够,执法装备匮乏,“眼观目测”难以发现安全隐患。安全标准、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体系还不完善,很难实现事前防范、科学管理。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
百姓心声
●“食”字下面是“良”字,人无良心不为食,食品生产必须是个良心活。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天良丧尽,国家应该实行严刑峻法,使其倾家荡产,真正让不法分子不敢犯法、犯不起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最重要。一旦责任感缺失,你生产的“毒豆芽”害了他人,他推销的“地沟油”也有可能伤到你,就会导致害人害己的“恶性循环”。
●只有严格监管好企业的“出口”,老百姓才能放心地“入口”。
●监管部门不仅要“主动作为”,更要“科学作为”,改进协调机制,提升技术手段,与时俱进地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食品安全现状到底怎样
2012年年初,有两组数据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一组是调查数据:有80.4%的人对食品没有“安全感”;一组是检测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我国食品检测合格率超过90%。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不理解,也心存疑惑: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到底怎么看?事实上,这看似矛盾的两个数据,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总体稳定向好,问题不可忽视。
近年来,我国为促进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09年专门颁布《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实行产业整顿振兴计划,初步构建了市场准入许可、新品种安全评估、出厂强制检验、日常抽检、风险监测等制度。
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国食品总体上是有安全保障的。2011年,农产品和粮食检测合格率近99%,加工类食品为95%。虽然一年查处案件的绝对量确实不小,但与目前全国13亿人日消费40亿斤食品的量相比,应该说属于局部性问题。这些统计数据,客观反映了食品安全现状的“全貌”。
既然这样,为什么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主观感受与之差距甚远呢?这与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强烈关注有关。食品毕竟不同于一般商品,它是人类健康生存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我们每个人每天都离不开食品。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自然胜过对一般商品质量的关注。因此,媒体上每曝光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都会引起轩然大波,人们都会感到不安和不满。如果一段时间连续出现几次这样的问题,就会给人们造成“没有食品信得过”的感受。
另外,正确判断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还可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从而获得更加全面的认识。
从纵向看,安全问题是食品产业“成长中的烦恼”。改革开放前,食品种类单一、供应短缺,维护其质量安全相对容易。今天,食品种类已有28个大类、525个分类,具体品种不可胜数,消费量更是大大增加。如2011年全国肉类消费量比1980年增长了7倍,鲜奶人均消费量增长近30倍。但是相对于数量的扩张,安全保障未能及时跟上。
从横向看,任何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都不存在“零风险”。毋庸讳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存在不小差距。不过,发达国家也大都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较长过程。但即便如此,今天也不可能完全杜绝此类事件。如2011年,欧美国家就曾出现了“抗生素超标猪肉”、“沙门氏菌鸡蛋”等。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不是“个案”,类似问题在其他国家也曾出现。
总之,对食品安全现状要全面、辩证地分析。既要看到问题不少,也要看到总体稳定可控;既要对问题零容忍,也要对举措有信心。稳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标本兼治、统筹推进。
深度解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有20个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下设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权威声音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
张勇(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面对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强烈期待,我们监管责任重于泰山。正因为存在复杂的客观制约因素,食品安全战线更要加倍努力,全员动员、深入一线,及时、坚决、严厉打击违法问题,同时加快构建起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使老百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100多年来,美国食品安全经历了从乱到治的过程。20世纪初出版的小说《屠场》,曾这样描绘芝加哥肉类食品加工厂的状况:“工厂把发霉的火腿切碎填入香肠;工人们在肉腚上走来走去并随地吐痰;毒死的老鼠被掺进绞肉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
政府监管如何确保到位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虽然问题食品的出现各有原因,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逃过政府监管“跑出来”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才能遏制食品行业中不法分子疯狂逐利的冲动,让群众吃得放心。政府必须承担起这一重要职责,让“监管之手”发挥应有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比如,企业生产食品由质监部门管,流通销售由工商部门管,餐饮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而农产品、保健品等,则由农业部或其他某一个部门单独管理。
分段监管是为了形成合力。但在实践中,一些部门相互推诿和扯皮,出现了边界不清、职能交叉和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
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专门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综合协调,同时将工商、质检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基本理顺食品安全监管的条块关系。各地在加强监管方面也进行了探索,如河北省设置食品安全稽查大队,甘肃省推进“一专三员一岗”制度等。必须进一步完善职权清晰、制度完善、支撑有力、约束有效的监管体系,使监管部门主动监管、能够监管、不敢不管。
优化监管体制。目前,按照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都在有关部门分工监管基础上,建立了食品安全的议事协调机构,下一步,地、县级也须尽快建立起来,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逐项划清监管分工和要求,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综合监管水平。
完善法律标准。这两年,国家修订发布了一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新制定国家标准1185项。但法律不够细化,现有标准缺失、过时、交叉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必须加强相关法律立、改、废工作,尽快完成标准清理整合,强化标准公信力,到2015年再出台1000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形成严密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
充实监管力量。力量不足是制约监管的直接原因。目前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10.7万人,如不计农户和小作坊、小摊贩,平均1人监管100多户生产经营单位,每人日均监管几万斤食品,而且很多机构没有执法车辆和快检设备。必须加强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标准化,配备必需的快检设备、现场调查取证设备和监管业务用车等。
强化技术支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食品安全监管之“器”在于技术,而最基础的就是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被称为食品安全的“气象预报员”,可为监管执法、制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应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网络,延伸到社区、基层,加强数据分析管理,健全评估预警制度。同时针对“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的问题,大幅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推进检测资源整合、结果互认,提高隐患排查能力。
严格问责追责。没有问责,监管形同虚设。各地普遍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有的还实行“一票否决”。2011年,全国近4000名国家工作人员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追究责任。目前,监察部正在制订相关具体规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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